网友“AQ”的困惑:
我于今年2月入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7个月,前3个月是试用期。因为我要参加集团提供的外部培训,所以还签署了培训协议,约定劳动合同提前终止要赔偿公司违约金。5月份试用期结束前,我与公司签署了试用期转正表,纸质版和系统中都已批准。
到了8月,公司突然说我的能力不合适现在的职位,要对我降职和降薪。我的领导还和我说,现在产品销量不大,部门内人手不需要那么多,可以把我调岗到其他部门。我自然不愿意。HR建议我自己提出离职,我寻思离职我自己辞职还要支付违约金,没有同意。
由于我一直没回音,公司着急了。HR多次找我谈话,说如果我再不决定,公司就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单方面辞退我,而且指出按照培训协议约定,即使公司辞退我,我也需要支付培训违约金。我回去看了协议,还真是这样。难道我一定要赔偿这笔违约金吗?
[特约劳动法顾问苗其巍律师答复:]
试用期是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互相考察的一段特殊期限。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同样,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认为这份工作与自己想象得有差距,不满意,也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果过了试用期,解除的方式就完全不同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同样,如果劳动者要辞职,必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行。
可以发现,无论在试用期前或者试用期后,用人单位认为员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需要辞退员工的,都必须承担法定的举证责任和流程。如果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单位随便解除劳动合同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八十七条的要求,劳动者可以有三种做法:
(一)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三)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
提问的网友AQ既然已经不同意公司所有的方案,不如看看公司是否会选择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毕竟一旦选择这种方式,公司需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
至于培训协议中约定,无论是用人单位提出结束劳动合同,还是劳动者提出结束劳动合同,AQ都必须支付培训违约金的条款,恐怕不合法。《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这一条款并没有说双方可以约定,用人单位违反服务期约定,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劳动者违约金的设立范围是法定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强调,除了法律规定以外,不允许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形。
考虑到有些劳动者可能为了逃避违约金,故意采取违纪的方式逼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作了补充,指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后,因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仍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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