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ZH”:
我向公司提出了离职,我今年有10天年假,没有3天没有休完,请问我能休完这3天假,或者折钱吗?
特约劳动法专家苗其巍:
带薪年休假是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定福利。《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如果发生中途离职,年休假应该怎么计算呢?《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但如果离职前已经预先把休假用完了,并且折算时超出了应该休的天数,那是否要把多休的年假退给单位呢?怎么退?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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