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rainbow517”的困惑:
公司明年初要从张江搬去南汇,公司人事说是不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员工没有赔偿金,并且要求我们签协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还是终止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合同变更?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我是否能得到补偿金?
[特约劳动法顾问苗其巍答复:]
劳动合同履行地址属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即使没有明确约定,已经实际履行的地址即为双方约定的地址。这个地址不能擅自变换,特别是作较大的变换。
如果有较大变换,使得劳动合同的履行发生困难,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处理: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种解除方式,公司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是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为一个月工资,零头满半年算一年,不满半年为半个月工资。(完)